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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手术后死亡 死者拒做医疗鉴定索赔分文未得
死者家属声称信不过鉴定机构,法院遂驳回索赔要求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参加完高考后,清远女孩小莎(化名)被查出患垂体腺瘤,手术后死亡。家属一边状告医院“施行手术决定草率”,一边却拒绝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最后,家属的索赔要求被清远市中院驳回。
2003年6月17日,小莎趁高考结束到清远市人民医院检查。经院方诊断,小莎脑部有1个垂体腺瘤。
经小莎本人及其父亲同意,当月27日,该院为她作了“经口鼻、蝶窦垂体瘤摘除术”。
小莎家人称,历时5小时的手术完成后,孩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认为是小莎麻醉未醒,加上手术部位周围有水肿,于是做了一系列对症支持治疗。之后,小莎反复出现瞳孔放大的危急状况,医院多次抢救却没有明显效果。术后第64天即8月29日中午,小莎死亡。
2003年9月3日,受清远市卫生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小莎进行了尸体解剖,结论是死亡“符合多脏器功能衰竭”。
小莎的家人事后了解到,像小莎这类肿瘤,除切除外,还可以用服药或γ刀方法治疗。家属认为,正是院方施行手术决定草率,术后小莎病情恶化后,医院又抢救不当,并拒绝患者转院,孩子才失去性命。更令人扼腕的是,就在小莎昏迷期间的7月24日,广州大学给小莎寄来了录取通知书。
2004年5月31日,精神备受打击的小莎一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退还已交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赔偿费、及精神抚慰金72万多元。医院被诉后,除了提出“反诉小莎家属支付剩余医疗费10万多元外”,还提出答辩意见——术前准备充分,亦向家属充分说明病情,术后治疗也与家属及时沟通,整个医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医院对此没有责任。
审理进程
鉴定 原告五拒鉴定责任无法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清远市医学会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清远市医学会在接受委托后,通知原被告双方抽签,确定签定专家,但原告认为,清远市医学会没有神经外科的专家,不具备鉴定资格,于是拒绝前往抽签。
家属5次拒绝抽签,清远市医学会最后终止了鉴定。法院又向广东省医学会征询,得到的回复是:省医学会只接受第二次医疗事故鉴定。清远市医学会既然终止鉴定,就等于没有进行过鉴定,因此不同意接受鉴定要求。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