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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和规范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2007年,我省在总结2006年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全省新农合补偿模式,一种是门诊家庭帐户+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一种是门诊统筹+住院统筹。住院统筹包含大病二次补助,门诊统筹包括门诊慢病统筹。住院统筹继续采取分段、累加、按比例报销的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0元。将住院医药费用简化为3段,起付补偿比例为30%和20%,确定了两种不同比例的补偿方案。将大病二次补助作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将参合农民患者实际支出医药费用额度(一般为5000元左右)作为界定大病的标准。对于获得住院统筹补偿后,按比例给予再次补偿。总的原则是,经过二次补助调节,年度内老试点县(市)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90%,新开县(市、区)不得低于80%。新的补偿方案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四、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2007年,我省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科学设置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编制和人员。人员编制大部分是在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的,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基本上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实际工作需要。2007年5月,在省编制办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独立设置了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隶属于省卫生厅管理全额事业单位。
二是加强了新农合管理队伍建设。2007年,我省按照国家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要求,先后组织举办了新农合管理干部、经办机构人员培训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安装与应用的师资培训班、信息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班等,共培训相关人员1000余人次,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人员了解和掌握试点运行环节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及管理知识,提高了新农合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2006年以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实施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并按照《办法》规定,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参合农民就医的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分别确定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了参合医药费用负担,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2006年,参合农民患者在县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次均住院费用由2005年7679.55元、1946.32元分别下降为到6709元、1886元,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下降了 12.6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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