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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补充规定
http://www.jlws.org.cn/  2007-04-17 14:40:26   不详
《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需要,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补充和修改,制定了《西安市卫生局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卫生局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快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和中介媒体等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解决工学矛盾,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西安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管理

    1、全市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局直单位、二级及以上职工医院要安装管理系统,负责登记管理本单位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各县(区)卫生局、县(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安装管理系统,负责登记管理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和驻地二级以下职工医院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要办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C卡”,用于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和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

    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I类学分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II类学分包括参加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形式获得的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从事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各级各类学分当年有效。

    1、局直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职工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高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2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中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1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初级职称I类学分10分,其中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

    2、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以下职工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高级职称I类学分不少于10分,其中国家级学分不少于1分、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中级职称I类学分不少于10分,其中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初级职称I类学分不少于8分,其中市级学分不少于5分。

    三、内容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鼓励利用网络、卫星、多媒体等现代化教育手段,以业余学习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取得学分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方式一:培训和自学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

    通过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的学习形式取得国家级、省级学分、市级和II类学分。

    方式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于“好医生”网站或卫星视频教育节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II类学分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登录“好医生”网站进行学习,经网上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或收看指定的卫星视频教育节目进行学习,取得相应学分。

    方式三: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乡村医生按照《西安市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方式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局直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职工医院、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住院医师,通过选择上述方法一、二取得I类学分,并按照《西安市卫生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要求,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实践技能、专业课程培训,及市卫生局组织的公共课考试合格,取得II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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