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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隐瞒问题食品最高罚50万   
http://www.jlws.org.cn/  2007-07-26 13:34:35   不详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天一审。根据该草案稿,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时,应该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如果消费者已食用被召回的食品,可以提出索赔。

  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伟表示,今年本市的重点食品监控包括米、面、酱油、醋等65大类,以及转基因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商家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旦出现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等行为,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冀伟还表示,召回制度只在法规中做了原则规定,下一步各部门还要拿出实施细则。“召回更多的是针对销售商来说的,是预测风险的召回,真的出现问题就是下架而不是召回的问题了。”冀伟指出,食品被召回时,消费者可要求退货,而消费者如已食用了被召回食品,也可以申请索赔,这些将在细则中详细规定。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且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无法追溯食品来源的,最低罚款额度应从此前的5000元提高到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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