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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对“因帮扶而形成亲情关系”一语模糊,导致两患者“交叉换肾”手术受阻,假如另找肾源(成功几率很低)不着,是不是就只能看着两患者“憋死”?问题凸显了危急事件中法律解决机制的匮缺。
“交叉换肾”无非三种答案:可以、禁止、一定条件下可行,专家们也是三见不一。
然而对“法律空白” 这一点,却是基本认同。按理,法无禁止即可行,既然法律对换肾双方是否属于“因帮扶形成亲情关系”,没有明确否定,这种为着生命的换肾手术就不应当受到禁止,何况交叉换肾在我国已有先例,也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其实,两患者的属地派出所已开出“帮扶证明”,他们同时走上手术台,就形成了血缘关系;再不济的话,签个自愿、非买卖的声明再给个公证,总可以吧。与其说“交叉换肾”不合法律,不如说是对某种风险与责任的担心更多一些。
法的本质之一,是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生命的无价与法律的尊严,是统一的而不应是对立的。在文明社会,法律不应因为自身的“疏忽”,让病患者为着“守法”而丢掉自己的性命。事实上,法律哪怕更严密、更周全,也不可能囊括千变万化、具体细微的所有社会现象,法律空白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当生命的重生遭遇法律空白时,需要的不是“禁止”与“叫停”,而是如何把“不可”变成“可以”,把“空白”变成“合法”。
谁来为交叉换肾发一张“许可证”?虽然医院已经把这两个特殊病例上报上级行政部门,但按时下操作程序的旷日持久,怕是远水救不了近火。这暴露出法律反应机制的迟钝。在突发危急事件越来越成为某种常态的社会转型期,我们亟须有一条释法的绿色通道,对规定模糊而又亟待解决的危急事件,亟须有一个法律的通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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