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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8日,杀人犯邱兴华被执行枪决,死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前四天。时隔一年,围绕与邱兴华有关的精神病人的法律问题仍在热议。日前召开的全国第十届司法精神病年会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教授、著名司法精神病学专家纪术茂仍不无遗憾地说,邱兴华案的最大缺憾在于不做鉴定就执行了死刑。
他认为,按法律规定,即便邱兴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也未必不能判死刑。相比被执行了死刑的精神病人极端案例,一些专家认为,更为普遍却鲜为人知的情况是,一些原本应该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病人,却因触犯法律被关进了监狱。
杜向东,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精神鉴定专家,杜所在的鉴定所去年共收集了324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其中涉及服刑人员的有34例(占同期在监服刑人员的2%),他们大都是重性精神病人,因为明显影响到监狱管理,所以被送交鉴定所进行服刑能力鉴定,以决定是否采取保外就医。
“法院平衡刑法规定和社会影响的一个折中结果”
按照惯例,精神病人是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他们怎么会被送进监狱?
精神病人犯案可以免责的依据,来自于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免责在世界各国皆有相关法律。司法史上,最有影响的是1843年英国麦克诺顿事件和1982年的辛克利事件。前者试图谋杀首相,结果误杀了秘书,后被确认精神错乱被判无罪。后者行刺里根总统,并致死一名警察,同样因精神问题被赦免。
事实上,在上述两起著名判例之后,由于社会反响巨大,英国和美国皆收紧了精神病人免责的法律标准。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精神病人犯案可以免责,但也设置了一定门槛,比如刑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人们通常理解的“精神病人犯法不追究”并不正确。所谓“精神病是杀人执照”的说法,更是外界对刑法第十八条的误解。
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免责的法定程序一般由公检法提出,交由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的结果通常有三种,完全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认为,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鉴定被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都是少数。相比之下,负部分责任的则大量存在。
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