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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提案:建惩罚机制问责明星代言医药广告
http://www.jlws.org.cn/  2007-02-29 08:39:08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
违法程度也要进行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量化、细致;对虚假医药广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要有一定威慑力,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的惩处力度,增加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在完善监管模式、明确监管权责方面,提案提出,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拓宽监管范围,建立虚假广告监测平台等三方面内容。建议一方面加强对小广告及中小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网络广告等新型广告的监管。同时实行举报制,奖励举报。

  同时,针对各种媒体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跟踪监测、统计,建立数据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违法违规广告及其发布者、经营者;针对虚假广告,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公益性反广告。

  针对医药企业经营者,该提案建议,国家可以尝试建立医药行业赔偿金制度,并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赔偿基金委员会。

  提案谈到了建立这一委员会的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安排。如提案指出,赔偿基金的来源可以是经营者做医药广告的抵押金,抵押金额度应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如五年)广告违法发布率成正比。

  这样,在以后规定期限内未发现其发布虚假医药广告,可全额退还。一旦发现涉及虚假医药广告,对于各种赔偿问题,由赔偿基金委员会聘请独立索赔人来搜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费用及酬劳由赔偿金先行支付,等法院判决之后,由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企业或相关媒体按相应额度补偿这部分基金,并以补偿金额度的相应比例奖赏独立索赔人,作为其佣金。

  针对媒体,提案建议建立媒体自律机制,监管医药广告发布行为,对违法刊发医药广告的媒体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布医药广告资格;建立广告发布者风险基金制度,作为其发布虚假广告的担保金,可考虑将保证金交赔偿基金委员会监督管理;同时实行书面确认制。媒体发布广告,应将发布者提供的批文向工商部门书面形式确认。

  对广告参与者,对明星等代言人,则建议建立相关的惩罚机制。一是建立对名人做广告进行审查的制度;二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医药产品禁止名人涉入做广告;三是在明星代言后,应当允许消费者要求做虚假广告的名人承担民事责任。

  提案同时建议,应加大宣传,提高公众辨假识假的能力。工商、卫生、药监局等部门应努力做到: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是禁止在大众传媒发布的医药广告,哪些是虚假宣传的,哪些部门负责监管虚假医药广告工作,哪些部门负责投诉维权工作,以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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